专业研究 | 人工智能时代AIGC可版权性认定标准探析

时间:2025/11/12 作者:郭紫琦 阅读 121

11月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国发〔2025〕11号),随着国家“人工智能+”战略的不断深入推进,在文学、艺术以及科学作品等领域引发的AIGC版权定性愈发成法律界核心议题之一。笔者基于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技术特点,立足我国《著作权法》,结合“春风案”“蝴蝶椅案”等知名判例,剖析AIGC“作品”属性认定争议,提出以“人类参与度”为核心的判定标尺,为构建版权新范式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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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一、AIGC对传统作品构成要件的系统性挑战。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需具独创性、为智力成果且能以一定形式表现。AIGC生成机制的随机性与涌现性,冲击“独创性”和“智力成果”这两个以“人”为中心的要件。传统创作中作者与创作行为因果明确,而AIGC场景下创作是复杂人机交互,用户输入提示词,AI“创作”成果常超预期,使“创作行为”与“创作成果”链条模糊,引发“人类智力贡献”如何界定衡量的问题。

二、从“春风案”到“蝴蝶椅案”的路径分析。

面对理论困境,司法实践探索存在不同判定,焦点是“人类参与度”认定。2023年11月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春风案”),该院认定原告李某精心设计、修改提示词与参数,进行实质性智力投入,生成图片具独创性,构成作品受版权保护。2025年3月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0582民初9015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蝴蝶椅案”)。该院认为原告丰某未充分证明有体现独创性的智力投入,生成物接近算法随机产物,不构成作品。两案将AIGC版权认定核心从“是否由人创作”转向“人的智力贡献是否达独创性要求”。

三、以“人类参与度”为核心的可版权性判定框架具有合理性和实用性。

结合司法与法理,AIGC可版权性应基于“人类智力贡献度”。可构建多层次判定框架:强参与度场景下,用户深度参与使个人风格在成果中体现,AIGC应认定为作品,版权归投入者;弱参与度场景下,用户智力投入少,生成结果反映AI随机性,AIGC排除在版权保护外;中间情形,司法应审查用户干预是否构成“实质性贡献”,保护范围或限于体现人类独创性的元素。

综上所述,AIGC的可版权性本质是法律对“创作”在人工智能时代的重新定义,关键是精准识别“人”在创作中的角色。期待未来版权制度从“以作者为中心”转向“以创作者参与度为核心”,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该类作品权利归属与保护边界,在激励创新与保护成果间找平衡,促进未来数字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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