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许多企业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等原因而陷入破产困境,在破产重整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问题显得尤为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事宜直接关系到破产财产的保全与重整效率。作为破产管理人,精准把握相关政策要点、规范履行申请流程,是减轻企业负担、推动破产程序顺利推进的核心职责。
一、政策依据与适用前提:减免申请的“合法性根基”
(一)国家层面核心法规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明确,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级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对全国人大建议的答复中,明确破产企业重组可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等多项优惠,并提出“将出台资产保有环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为地方政策制定提供了导向。
(二)地方执行政策的关键要点
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统一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细则,但多地已通过“法院+税务”联合发文明确操作标准,需重点关注以下核心条件:
1.资产与使用状态要求:江苏(苏高法〔2020〕224号)、河南(豫高法〔2021〕368号)均规定,企业需满足“资产不足清偿全部或到期债务”且“房产土地闲置不用”;
2.时间范围界定:大连(大中法发〔2020〕7号)明确减免期间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终结期间”;
3.产业限制条款:浙江(浙税发〔2019〕87号)规定,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的企业,不得申请减免。
二、分地区申请流程:精准匹配地方规则
(一)山东省税务局房产税减免申请流程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8号),明确申请条件及流程等内容:
1.申请条件:“(二)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房产停止使用的,可申请减免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的房产税。“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次月至破产程序终结当月。破产企业通过重整、和解程序恢复生产经营的,困难减免期间计算至人民法院裁定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当月。”
2.申请材料:纳税人可在困难减免情形发生后至次年6月底前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纳税人提出减免申请,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2.减免税申请报告;3.不动产权属资料或者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的文件;4.减免税款所属期财务报表;5.证明纳税人符合困难减免情形的其他相关资料。
3.核准时限:房产税困难减免由县(市、区)税务机关负责核准。县(市、区)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减免或者不予减免的决定。
(二)浙江省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流程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1号),明确申请条件及材料等内容:
1.申请条件:(三)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上述情形可申请免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当月至破产程序终结当月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申请材料:(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二)减免税申请报告。(三)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土地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四)与减免理由相关的资料。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情形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破产裁定文书。
3.减免幅度:困难减免税按年管理,由具有核准权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公告第一条第二、五项政策的具体减免范围、幅度(额度)、年限由各市、县(市、区)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三)江苏省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流程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明确申请条件及流程等内容:
1.申请条件:(四)依法开始破产程序的企业,资产不足清偿全部或者到期债务,其土地闲置不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困难减免。
2.申请材料: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按年核准。符合困难减免情形的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的次年6月30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下列书面资料:(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二)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申请减免税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三)土地权属证明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材料。(四)减免税所属年度财务报表,其他涉税事项已提供的可不再提供;因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申请减免的,需提供减免税所属年度期末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支出资料。(五)与减免依据或理由相关的资料:
3.核准时限:困难减免税由市或县(市、区)税务机关负责核准。核准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减免或不予减免的决定。对骗取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管理人核心职责:全流程把控与风险防范
(一)前期核查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后,立即核查企业房产、土地的使用状态(是否闲置)及资产负债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确有困难”条件,避免无效申请。
(二)政策适配
登录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官网或直接对接主管税务机关,获取最新操作细则(如地方是否增设附加条件),确保申请材料完全符合要求。
(三)沟通协调
申请过程中若遇材料补充、条件认定争议等问题,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必要时商请法院出具资产不足清偿债务的证明,推动问题解决。
(四)后续衔接
若企业通过重整/和解恢复经营,需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备,终止减免期并恢复正常纳税;破产程序终结后,妥善办理房产、土地移交手续,确保纳税义务终止,避免遗留税务纠纷。
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是影响破产企业资产盘活、降低重整成本的关键因素之一。作为破产管理人,需以“政策为纲、细节为要”,精准匹配地方规则、规范履行申请流程,主动协调法院与税务机关,确保企业依法合规享受税收优惠,为破产程序的高效推进奠定基础。